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拥有哪些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什么人可以修改业委会章程

回答: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委会要修改业委会章程要经过业主2/3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表决,在此基础上1/2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的内容,才可以进行章程的修改。业委会的章程制定也是要经过以上程序即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而定的。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